作为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股东享有以下四项权利:
(1)自身利益权利和共同利益权利(利益分配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新股认购权利、记名股票置换的名义权利、无记名股票转为记名股票的权利等)。)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而共同利益权利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提案的权利、制止董事会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罢免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2)固定权利和非固定权利。固定权利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得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否则为非固定权利。
(3)限于公司所有股东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称为一般权利;公司股东专有的个人权利是特殊的权利,如发起人的特殊权利和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文章来自http://www.sengqiecha.com天鼎投资网)
(4)单个股东和少数股东的权利,以及一个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称为单个股东权利;例如,自利的权利,等等。只有拥有3%或更多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被称为小股东权利,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和罢免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股份公司股东义务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指出资义务,分为现金出资和财产出资。
一般来说,除了发行新股,房地产投资仅限于发起人谁可以使用房地产投资。
财产投资,股东的投资义务包括:
(一)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可以用公司要求的财产出资;发行新股时,由原股东认购或通过特定协议认购但未公开发行的,可以使用公司要求的财产。
(2)以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一般应在缴纳股份的同时将财产交给公司,或在公司成立后将财产交给公司。
(三)公司应当对发起人出资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公司认可的股份数量进行检查。如有虚报,经主管机关检查后,应减少股份数量或责令补足。
以现金出资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
(1)无论公司是发起或募集,还是发行新股,股东都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而不是分期支付,股份必须以现金支付,对公司的债务不应用于抵消应付股份。(文章来自http://www.sengqiecha.com天鼎投资网)
(二)出资履行期确定后,认股人逾期付款的,发起人可以对这部分认股人采取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可能丧失部分股东权利。
(三)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新股时,应确定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邮局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不能自行代收股款,以免在未代收股款的情况下声称已代收股款,提前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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