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28日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涉案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该案不公开审理。
庭审中李某某承认以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为业,因误以为视频中女子是抢生意的卖淫女才发生拖拽事件。该案未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至3年。
事件回顾
发招嫖卡片男子误认“同行”袭击女房客
今年4月3日,从外地来北京办事的女士弯弯(化名),入住望京798的和颐酒店后,遭陌生男子尾随并强行拖拽,弯弯回忆,对方抓住她的头发用力撕扯、掐脖,在弯弯大声呼喊后,围观者逐渐增多,陌生男子逃走。整个过程持续约6分钟。
弯弯在网络上贴出男子袭击她的视频以及和颐酒店管理方的回应,引发网友接连讨论。随后警方证实此事。
4月7日晚9时许,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在河南省许昌市将河南籍涉案男子李某抓获归案。根据李某供述,北京警方又将其他涉案人员控制。
还原真相
当事人发放招嫖小卡片 怀疑“抢生意”发生拖拽
女子和颐酒店遇袭事件的视频在网络中传播,引发大量网友关注,成为当时的热点事件。涉案男子李某某与弯弯并不认识,为何拖拽弯弯?
近日,朝阳检察院依法起诉李某某,根据朝阳检察院起诉书披露,李某某从2015年10月开始,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以及潘家园等地区附近的多家快捷酒店附近发放招嫖小卡片。
起诉书显示,现年25岁的李某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女,28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卖淫。
据李某某自己交代,其于2016年4月3日晚喝多之后混进了798和颐酒店内,误认为一名女子为卖淫女,上前询问该女子情况结果被拒绝后,拖拽该名女子。在发现自己拖拽该女子的视频上传网络后,逃回河南老家,公安民警于4月7日在河南将其抓获。
公诉人介绍,现能查明的事实是,李某某是一个专门在酒店周围发招嫖小卡片,介绍他人卖淫并以此为业的社会人员。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拨打小卡片上的电话,李某某就会介绍自己认识的卖淫女前去卖淫,然后从嫖资中抽取一定提成。
在拖拽事件发生当天,视频中的女子在找房卡进入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误认为该女子是一名卖淫女,以为该女子和他一样,是蹭卡进入酒店,李某某认为和颐酒店是自己的“地盘”,女孩出现在这里是在“抢生意”,便上前询问女子来酒店做什么,感觉女子有紧张害怕的情绪后,李某某更坚定了“抢生意”的判断,因此发生了拖拽行为。
量刑1-3年
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至3年
“我们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哪些行为触犯刑法”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刘叶青首次披露案情并回答了就此案的一些疑问。刘叶青表示,李某通过发放招嫖卡片介绍他人卖淫的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其拖拽行为,不能成为介绍卖淫的加重情节。
△办案检察官刘叶青接受媒体采访。
“我认为大家可以这样看待拖拽事件,虽然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作为一个线索,侦查人员查到了他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刘叶青表示。
为何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
刘叶青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第一,无法证明李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于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没有争议的。通俗点说他不是经过预谋、刻意的谋划或者出于一个特定的目的,去拖拽、殴打这个女子;第二,根据现行刑法,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伤害人轻伤或者以上的后果,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
因此,无法用故意伤害罪对这一行为做出刑法上的评价。
为何没有追究寻衅滋事罪?
刘叶青说,关于寻衅滋事罪也是类似的原因。现行《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必须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后果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现有证据均不能证实这两个情节,因此也无法用寻衅滋事罪来对这一行为做出评价。
根据《刑法》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李某也没有持械殴打女子。
回访
涉事酒店客房内未见“小卡片”
△10月28日,记者回访“拖拽事件”事发楼层。
28日中午和下午,有记者两次进入位于望京798的和颐酒店,均未有安保人员阻拦。
尽管没有办理入住,也没有相应的住宿凭证,记者很容易地进入了酒店客房部。虽然去往其他楼层的电梯,需要预刷房卡才能启动,但是通过楼梯的安全通道,可以很方便地进入其他楼层。记者在和颐酒店内呆了约半个小时,全程未有工作人员注意,也没有遭到盘问。
另外,此前一直为人所诟病的涉招嫖“小卡片”,已经不见踪迹。在和颐酒店一间刚刚退房的客房内,地面上未发现“小卡片”。一对刚刚退房,准备离开的夫妇也证实,房间内没有“小卡片”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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