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吗?#法律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员工被公司“末位淘汰”,该怎么办##末位淘汰#
上期咱们说到一家外资企业又想在试用期辞退张三,就在张三透心凉心飞扬,悲叹于命运对他的花式整活时,劳动仲裁的胜诉使得他留了下来,并顺利度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被正式录用。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生活对他还另有安排,这家外企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施行“末位淘汰制”,跟张三约定业绩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果然啊果然,大风加结冰、冬天滴噩梦,张三业绩排名倒数,公司果断提出劳动合同终止了,让他赶紧走人。而且这是终止合同,不是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用给你了。
现在咱们就鉴定一下,张三的公司就几处违法的地方。
第一,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期满、单位破产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比如这个末位淘汰走人的制度。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末位淘汰制不等于员工不胜任工作,而且即使是员工不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而是要通过调岗或者进行培训的方式处理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讲了以上三点,张三是不是可以松一口气了呢。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排在末位的员工虽然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可以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法律虽然否认末位淘汰制,却不禁止双方约定对排在末位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级别和薪酬的调整,所以我们继续加油吧,下次再为大家带来打工人张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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