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
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欺诈的诱因之一。财务报告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是从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而成,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 的现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未对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出有效安排,结果管理层在财务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造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无法得到制度上的约束。
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
我国制度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都要接受社会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目的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编报权力进行约束,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财务信息并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但诸如“银广夏”、“ST黎明”等财务欺诈案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
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其实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缺少的。长期以来我国审计聘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尽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若不如意马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人)。注册会计师因此被戏称为“两院院士”(做得好进医院,做不好进法院),这种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长了公司财务欺诈。
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
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助长了财务欺诈。对于欺诈者而言,只要财务欺诈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预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如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金,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中国的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现巨额亏损,但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并将亏损1亿多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结果通过股票发行上市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中国的银广夏上市后财务年年造假,累计虚增利润7.71亿元,打造出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让众多的投资者怦然心动,掉进陷阱,结果银广夏先后三次配股,从股民手中骗走5.74亿元资金并全部糟蹋殆尽。
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真实的法律、法规,但法的权威并未得到确立。财务欺诈往往难以被识破或识破以后也难以追究更多的责任。如果对法的漠视或嘲弄成为一种惯性,那么这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对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理结果模糊、随意、缺乏威慑力。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此类怪现状在银广夏、锦州港、东方电子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一再上演。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这十年中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少于1万份,显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小于1%。监督部f-Jx~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可见财务欺诈所付出的代价极其有限。
第一类骗局:营收过早入帐或品质有疑问
1.即便未来仍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但却已提前认列相关营收。
2.在產品出货时或客户无条件接受货品前就已先行认列营收。
3.在客户付款义务的期限到期前就先认列相关营收。
4.将產品转销给关系企业。5.给客户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以做為交换条件。6.以毛额计算营收。
第二类骗局:列记虚构的营收
1.列记不具实质经济利益的销货收入。
2.将借款交易中所取得的现金列為营收。
3.将投资收益列记為营收。
4.将以未来採购為条件的供应商退佣列為营收。
5.将合併前不当保留的营收在合併后释出。
第三类骗局:利用一次性利得来虚灌盈餘
1.出售价值低估的资產来提升盈餘。
2.将投资收益或利得列為营收的一部份。
3.利用投资收益或利得来直接抵销营业费用。
4.将资產负债表科目重新分类,并从中创造盈餘。
第四类骗局:将本期费用移转至后期或前期
1.将一般营运成本资本化,特别是近期内不会再发生的费用。
2.改变会计政策,将本期费用移转至前期。
3.成本摊销期间过长,导致成本摊销过慢。
4.未将毁损资產的价值予以调降或加以冲销。
5.降低资產準备金。
第五类骗局:未依法记负债或以不当方式短列负债
1.对未来仍需承担付款的义务,未依法列记费用与相关负债。
2.透过修订会计假设的方式来降低负债金额。
3.将有疑问的準备金释出至盈餘项目。
4.假造退佣。
5.现金一入帐就列记為营收,而不考虑未来仍应尽义务。
第六类骗局:将本期营收移转至后期
1.设置準备金,并在下期将之释出,转列為盈餘。
2.在收购案完成前一刻,不当将营收予以保留。
第七类骗局:将未来费用以特别支出
1.不当膨胀列為特殊支出的各项科目金额。
2.不当将收购案中的研发中成本予以冲销。
3.将各项可支配性费用移转至本期
从前段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国家法律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的要求,对财务造假作了方方面面的周密的造假账务.一般人员根本看不出什么破绽.
从企业的内部高管,财务人员还有跟外部的客户之间的密切配合,使财务欺诈造假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隐蔽性,形成了造假一条龙工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对整个造假流程具有较为完善的控制。为了更加全面防范与识别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监督、审计人员需要从企业、客户宏观层面以及企业账务处理微观层次进行把握,了解企业财务造假的特点,从而不被企业具体而繁琐的"造假假象"所迷惑。
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活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两环节的资金循环可以增加造假的真实性:使虚增的收入变得现实.第一为收入确认与收入资金流入循环,第二为收入资金消化与收入资金支出循环。
财务欺诈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不注销过时存货和销售之前确认收入是欺诈性财务报表的最常见手段。 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
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
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善
1 .商业财务诈骗
2.商业财务诈骗
3.支票诈骗
4.汇票诈骗
财务欺诈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不注销过时存货和销售之前确认收入是欺诈性财务报表的最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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